摘要
在司法裁判及其说理过程中,“政策不当适用”甚或架空法律规范的现象比较明显。从裁判说理的视角观察,该类现象大致存在以政策之名的“机械式”说理、挟政策之势的“运动式”说理以及借政策之力的“指标式”说理等情形。事实上,由于司法政策的宏观抽象性特征,在裁判及其文书说理过程中,其只能作为“向导”而非“先导”甚或“主导”,不宜将其直接作为裁判说理的根据。我们既要承认司法政策指引裁判方向和裁判说理的价值,又要警惕司法政策的泛滥和偏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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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苏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