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立宪主义是“关于国家和人民之间公法上的财产关系的理念与原则”,其在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得以广泛运用,有力地推进了现代财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比德国、法国和日本的宪法,我国《宪法》中有关财政制度的规定较少、内容比较分散、系统性相对较弱,不利于从《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上对现代财政制度进行根本性的指导、规范和监督。鉴于目前“财政入宪”已经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可以立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础上,考虑在一定程度上借鉴德国、法国和日本宪法中关于财政制度的立法体系和相关内容,并结合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进展和方向,探索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具有现代财政制度特征的“财政入宪”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