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施行)》,其中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合意理念,尤其是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的提出为程序性合意理念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合理运作提供了法律基础。即便如此人们在刑事合意制度中仍过多地关注实体性合意,而程序性合意尚未得到足够重视。本文试对程序性合意的理论基础予以探讨,以期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程序性合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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