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高空抛物具有独立的行为类型与明确的规制范围,修改现行立法,将高空抛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独立成罪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高空抛物犯罪是具体危险犯,成立犯罪的实质判断标准是高空抛物造成的危险状态。高空抛物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行为方式,尤其是在成立犯罪对危险状态的要求上存在差别,两者关于公共安全内涵的理解也不同。一般的高空抛物难以被认定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在可能发生竞合的场合,应当限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