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代理人与交易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利益,此类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与理论价值。实践中,司法裁判与"套路贷"博弈模式不断升级,以房屋买卖合同对民间借贷合同进行担保的民间借贷"套路"经历了三个阶段,形成了不断升级的三个版本,司法实践中事实审查的难度也随着"套路"版本升级而日益增大。关于恶意串通问题,民法总则较民法通则在法律主体结构上有较大改进,但仍未回答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的效力定位,文章重点讨论委托与代理的区分原则与效力关联,以期形成理论共识,推动完善民法典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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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