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比较强制执行公证构造与民事审判程序的异同,强制执行公证实质就是"裁判权部分让与"的结果。从"裁判权部分让与"的角度出发重新阐释强制执行公证效力的正当性来源、公证债权文书不可诉的缘由、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范围等问题,并构建强制执行公证办理过程中的审查标准:建立公证对抗模式、排除合理怀疑,以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最终得以出具公证书或执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