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清华简《四告》简一中,“元”与“■”之“父”同义连用,当训“长”。同时,整理者将“有周”与“旦”断读,从简文撰写背景来看应连读。从上下文义来看,此句中的“荐麃”应释读为“荐麅”;“■”应释为“铸”,读为“讨”。整理者将简二中的“■”释为“竭失”,分析“■”字形体,可以发现,该字当隶定为“竭”;“竭佚”文献有载,意为“丧失”。《四告》简二中的“■”,楚简字形未见。从古文字字形来看,应释为“抵”,读为“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