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跨界流域建设开发与民族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共生关系尚未形成,在现有的跨界流域生态补偿实践中未考虑对民族地区文化遗产的补偿,造成民族民间艺术面临诸多保护问题。跨界流域是水文化遗产的载体,其民族地区的文化遗产具有"活态"特征,需活态"传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国家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也应当包括对流域所承载的文化遗产。保护流域民族文化遗产就是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国家在跨界流域民族地区文化遗产利益补偿的公法属性不可磨灭,为此应该从利益共享、国家预警、创新保护传承利用三方面予以法治构建。

  • 单位
    北京物资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