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法中出现50次的"社会主义"一词并非内容空洞的修饰语,而是具有特定价值意涵的原则规范。基于文义、体系和历史解释,"社会主义"作为我国宪法基本原则的规范地位,应在学理上予以明确。对其规范内涵的建构,可以在理论论证层面引入"共同富裕"观。以促进有尊严的人类生活为目标的"社会平衡"理念是现代各国宪法的社会国、社会主义等原则的稳定内核,而"共同富裕"是其中国表达。"共同富裕"理念的"富裕"和"共同"两个侧面在我国现行宪法中都有表达,历次宪法修改也体现了侧重上的微调。以社会平衡、共同富裕为要义的社会主义原则,对于整个法律体系都具有价值贯彻和规范诫命的意义,对"民主""市场经济""法治"等都有实质性限定,对包括民法、社会法、税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都有系统性调整的要求。但是应注意,"共同富裕"的规范展开,必须与宪法同样保护的自由、人权、民主、市场等价值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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