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标准与专利虽在制度本旨和法律性质上存在根本性冲突,但市场的力量仍促使二者不可避免地走到了一起。标准和专利的融合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标准专利权人在参与标准制定过程中违反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问题,是其中具争议性的话题之一。基于合同关系的法理逻辑、避免专利“反向劫持”的需要以及我国的司法实务经验,标准专利违反披露义务时成立默示许可的思路并不可取。在现行专利法的制度框架内,针对违反披露义务的标准专利,应当区分专利使用人的主观心态分别进行规制。标准专利违反披露义务的科学规制,需要进行制度上的创新。建议引入专利不可执行制度,作为规制标准专利违反披露义务的创新思路,并可将其扩展为禁止专利权滥用制度的基本执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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