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中的注意义务规范保护目的是指立法者欲规制的注意义务与法益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历程。在适用范围上,只有当行为创设出刑法不容许的风险、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且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时,才需要去检验该损害结果是否符合规范保护目的。在认定方法上,建立在归纳法基础上的“典型风险说”与“一般预防说”人为地缩限了规范保护目的之范围,不仅不利于保护法益,而且有将实然与应然相混淆之虞。从规范的角度出发,应当将所有创设并实现刑法不容许的风险之因果历程均纳入规范保护目的之内;唯有在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创设出多种风险,却只实现了容许风险的情况下,才能认为此因果历程超出了规范保护目的,不得对其进行归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