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死刑制度的成本主要包括程序成本、执行成本、附随成本等,死刑制度的收益则主要对行为人进行惩治、威慑、对受害人进行心理安抚等角度来体现。我们可以从外部性的视角看,在侵害行为中能够通过经济或者其他利益的交换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的行为,定为侵权行为更有效率,而当外部性难以通过利益交换实现内部化时,刑法系统的启动就存在了必要性,18世纪意大利法理学家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提出了死刑废止理论。(1)虽然很多国家主张废除死刑,但鉴于我国国情还不宜马上废除,而应严格限制适用死刑。本文试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我国保留死刑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