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机制和法经济学中成本效益理论为反垄断纠纷具备可仲裁性提供了理论基础。在判断反垄断纠纷是否具备可仲裁性时,可以区分纯粹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分别借助国内公共政策和国际公共政策确立可仲裁性的判断标准:国内仲裁中的反垄断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可以参照我国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加以判断;涉外仲裁中的反垄断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应当参照国际公共政策并结合案件与我国的关联程度加以判断。在具体实施机制的建构上,反垄断仲裁可以依托内部仲裁程序规则的完善和外部司法审查标准的确立来实现私主体纠纷解决与社会公共利益间的二元平衡。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