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用艺术作品兼具艺术特征和实用特征,正是由于其性质独特,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尚未将其作为独立客体进行保护。为了应对海量的实用艺术作品侵权案件,学界和立法界曾将实用艺术作品设立为单独的作品类型;司法实践中则往往将其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然设立单独的作品类型缺乏充分理由,实用艺术作品从表达形式、核心权利来看,其属于美术作品。实用艺术作品的功能性和艺术性可否分离,其艺术性是否达到足够的高度,是其被认定为美术作品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