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既判力既关系裁判本身的稳定性,又和环境公益保护之实效息息相关。因为存在诉讼主体抽象化雷同、诉讼标的公益化同一和诉讼请求必要性缺失的情况,所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既判力在实务中产生了争议。而从诉讼成本的流动向度和构成成分出发,结合相关裁判文书与法律法规,可发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既判力弱化的重要缘由就是公益目的和私益形式的不协调。因此在程序方面可通过深化执行程序代替另行起诉,强化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具有强关联性的事由的既判力,而在实体内容方面则以必要性审查减少非公益性成本对既判力的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