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关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调整对象为何,有学者认为该新增内容调整的对象为不以使用目的且具有恶意的商标注册申请,具体表现为商标囤积行为。但也有学者认为,第四条修改主要在于规制商标的恶意注册申请行为,而非仅仅适用于商标囤积行为。法律调整对象的不明确会严重影响法律条款的具体适用。因此本文拟在论证新《商标法》第四条的调整对象为何的基础上,借鉴以往司法实践的经验分析该新增内容的具体法律适用条件,以促其在商标审查阶段发挥应有的价值。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