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条约功能理论自"可信承诺"逐步转向"焦点协调",国际投资条约的"非正式解决投资争端"之重要性愈发凸显。映射到负面清单上,如何设计缔约国的"协商表达"机制而非完全依赖仲裁庭的"准司法裁决"职能,以灵活软性地解决冲突,将是未来国际经贸实践的关键所在。以RCEP为标志,我国负面清单制度刚跨入正式与国际层面相对接的阶段,应预先留意这一走向并在RCEP后续谈判议程中积极推进以"附件解释条款"为核心、"事前"与"事后"协调模式相衔接的负面清单范围解释体系性机制构建,形成范本经验并推广至其他国际协定,为未来加入CPTPP铺设缓冲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