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听证作为现代行政程序的核心制度,通过赋予相对人程序性人权的行使来保障相对人实体性人权。行政听证所保障的实体性人权可以表现为实体性财产权、实体性人身权以及其他实体性人权等三种样态。原则上,相对人的这些实体性人权受到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时行政主体应适用行政听证予以保障。但基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均衡原则以及成本不大于效益原则,许多国家规定了不利行政行为作出时无需适用听证的具体事项。我国适用行政听证保障相对人实体性人权的相关制度还存在诸多缺失,亟需在拓宽适用行政听证保障相对人实体性人权的范围以及明确排除适用行政听证的具体情形等方面予以完善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