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中关于权利设定的一般规范是侵权受害人提出损害救济的依据和基础,传统侵权法之保护范围仅限于既存法律体系所承认之权利,现代侵权法虽不作此限,但损害客体仍以法定权利为主。侵害法定权利者所引发之不利后果当属损害无疑,其无须附加违法性等要件,权利受到侵害即含示违法性之存在。然而即使是作为损害客体的权利本身,亦随着侵权法受害人中心主义的发展,呈现逐步扩大之势,其主要表现为民事权利种类丰富所带来的损害客体扩充、特定权利内涵之扩大解释引发的损害客体扩展以及人格权商品化趋势下的损害客体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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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福建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