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国信办发文[20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网信办、公安厅(局)、商务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广电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现将《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1年4月16日(稿件来源:中国政府网)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直播营销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