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担保融资使家庭承包户面临丧失基本生存保障来源的风险,土地征地与征用补偿分配不明带来融资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实现担保物权时,对家庭承包户担保贷款宜优先就承包地的生产收益优先受偿,审慎拍卖土地经营权,农地规模经营主体的担保贷款可以对土地经营权连同新增土地附着物与经营收益优先受偿,流转农地因征地获得的地上新增附着物的补偿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