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土地征收现状的研究,发现当前新《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界定方面仍存在认定标准不明确、认定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当前新《土地管理法》采取列举+兜底的方式是否足以限制公共利益范围?能否通过反面列举的方式来一体两面地限制公共利益的范围?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在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借鉴外国相关经验,提出明确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由司法机关界定公共利益条款,遏制征地权利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