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立案之前的初查程序一直是困扰侦查机关的难题。对于初查可以采取的方式和初查的内容,理论界存在很多分歧,实践部门也各行其是。在用比较法角度考察初查程序的“应然”状态下,可看出我国的初查程序在法律属性上处于一种极其尴尬的境地,存在根本性缺陷。为保证刑事诉讼目的的顺利实现,必须对我国的刑事初查程序进行重构。

  • 单位
    广东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