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问题银行实施早期纠正是各国预防问题银行破产、保障存款人及债权人权益的有效措施。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法律层面均被赋予早期纠正权限,但是存在早期纠正标准不一、缺乏系统性框架、监管策略偏重自由裁量、监管权责不匹配等问题,早期纠正措施的实际效力发挥有限。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保障早期纠正的权威性、适度性和平衡性,明确各监管主体在早期纠正中的作用,加强协调行动,提高实施效力。

  • 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