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情节犯是指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作为犯罪成立必备要件的犯罪类型。本质上,其并非片面的扩大犯罪圈或片面地限缩犯罪圈,而是充斥着扩大犯罪圈和限缩犯罪圈的矛盾纠缠。立法上,情节犯既有纯正与不纯正之分,也有"情节严重"与"情节恶劣"之别。目前,考虑到我国刑事立法日益精细化的趋势和人权保障理念的坚守,应逐渐弱化情节犯扩大犯罪圈的机能,加强情节犯限缩犯罪圈的机能。另外,情节犯之情节规定不同于总则的但书规定,前者属于整体评价部分充足即可的积极要件,而后者属于整体评价一体充足方可的消极要件;情节犯的主观方面也可以包括过失,刑法规定的过失情节犯,并非立法疏漏,在承认过失抽象危险犯的情况下,承认过失情节犯就存在可能;对故意情节犯而言,由于情节要件的具备并不等于犯罪构成要件的齐备,故其原则上存在未完成形态。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