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在我国展开,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诉讼呈现失衡状态,其中发行人往往承担了巨额赔偿责任。但是,发行时的虚假陈述和持续披露中的虚假陈述在民事责任上性质不同,应该区分对待。在持续披露中的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上,要求发行人承担严格责任、全面赔偿投资者,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应当对其赔偿额度加以限制,引导投资者追究实际控制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