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在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强对人民警察监督、建设高素质的人民警察队伍等方面取得重大进步。这是我国实行"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取得重大进展的体现。在比例原则被纳入条文的背景下,只有认为警察职务防卫行为全面受比例原则约束,才符合这一趋势。但从刑法角度看,对正当防卫限度的理解应以"必需"为限。在逻辑关系上,比例原则的逻辑内涵包容了防卫限度,特殊防卫并未使这种逻辑关系失效。针对警察职务防卫的规范选择,存在倾向于刑法及警察法的方案,前者又可分为"严格刑法方案"与"修正刑法方案"。三种一元论的解释都无法独立解释警察职务防卫。警察职务防卫具有二元性,同时体现了防卫与职务行为关系,前者受刑法(正当防卫规范)调整,可适用较宽限度标准;后者至少受警察法调整,必须受比例原则约束。职务行为关系仍然存在刑事责任问题,但基于这种关系的职务犯罪行为在理论上仍有被"二次"正当化的可能,只有经过谨慎的分析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在此基础上,由于对滥用职权罪所要求的"重大损失"存在不同理解,可分别导致该行为不构成犯罪或构成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