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明末清初西方传教士来华,中西交流日盛。17世纪末至18世纪,欧洲兴起了“中国热”。在这一过程中,中国法也传播到西方,进而塑造了西方对华法律观。大体而言,在“中国热”时期,西方对华法律观有褒有贬,整体上是肯定为主。但近代中国积贫积弱特别是《大清律例》被完整译介到西方之后,改变了西方的对华法律观,最终形成了所谓“法律东方主义”的“主流观念”。虽然这一观念的形成不完全是中国法在西方传播所致,但不可否认,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