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随着计算机和网络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电子产品特别是智能化电子工具已广泛应用于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电子邮件、即时通信、微博客等社交方式及各种应用软件已成为人们日常交往或记录各种活动情况的主要工具。这些交往或活动记录的电子信息不可避免地反映到民事诉讼中,并可以作为普遍的证据形式。在民事诉讼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