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案情】黄某与其丈夫老陈育有两子,老陈与儿子大陈、小陈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原房屋(老陈单位公房)回迁后由大陈、小陈共同出资购买并共有产权,二老可居住至过世,二老日后因病痛或生活困难的经济支出等由大陈、小陈共同承担。老陈过世后,黄某享有前述房改房的购买资格,并在数年后与大陈、小陈另行订立《房产分割协议书》(以下简称“分割协议”)对前述协议予以追认,后大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