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物一词现阶段是存在学术界的学理词语,实践中还未对此进行立法研究。农村公物作为村主体履行村管理职能进行公共服务的重要物力条件,同村委会一样具有重要作用。农村公物是在村主体支配下并为了农民的公共利益存在的。其具有公共性的目的,以有形物为大范围形态、无形物为小范围形态,不可转让性,免费使用为原则,适当收费为例外等特征。农村公物的设置可以保障村民特别是低收入者的基本人权并进一步促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存在合理差别的实质平等权,也有利于填补所有权制度的缺失并为私人救济提供法律依据。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