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民合作社是农村贫困治理的理想载体,具有一定的贫困治理功能,但在政府、市场和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开发"格局中,农民合作社的贫困治理功能容易失灵。农民合作社贫困治理功能的实现依赖于贫困治理主体之间的多向互构,依赖于贫困主体之间有为意愿、有效能力和有序行动的多维互嵌。在实践中,农民合作社规模较小、实力较弱,其贫困治理意愿和能力均较弱,需要地方政府补偿其贫困治理成本和贫困农户主动参与其贫困治理实践,然而,地方政府贫困治理行为的偏差、贫困农户内生发展能力缺失及其分利者、保护者特征都会导致贫困治理主体之间互构失效以及基于意愿、能力和行为的多维脱嵌,进而可能导致农民合作社贫困治理功能失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