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重大修改呈现出重刑化立场和注重对已有罪名扩容两个方面的趋势和特点。表面上看,刑法修正条款是对2019年以来我国《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新修订情况的衔接,实际上则是对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文本、基于刑民交互适用的法律形式推理逻辑、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判例经验的一种选择性确认,由此也可将知识产权犯罪刑法修正条款分为与相关法律相衔接和与已有相关司法解释、法律形式推理逻辑以及司法判例经验相衔接等不同类型。在司法适用中也应坚持类型化的基本思路:对与相关法律相衔接的修正条款,应根据最新相关前置法的调整变化及时更新刑法解释结论;对与相关司法解释、司法判例衔接的修正条款,应在继续遵循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判例经验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刑法修正条款的规范含义;对基于法律形式推理逻辑得出的适用结论,则应在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判定是否采纳。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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