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衔接是监察法与刑法衔接的核心问题。二者指涉范围差异与内在一致性共存,差异源于两法中“公职”“公务”的认定标准不一、两法对“公权力”理解角度不同、两法反腐治理基本模式存异。二者衔接进路为确立判断“公职”“公务”的递进式思路、准确理解新时期“公权力”的内涵、厘定协调融合的反腐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