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上市公司重整的实践看,股东权益的调整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债权人很难分享到公司重整带来的营运价值。为平衡股东与债权人之间重整收益与风险负担的失衡,立法应该明确规定在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时适用绝对优先原则,明确重整中股东权益受偿的劣后地位,从而弥补"公平公正"原则内涵的缺失,同时允许在股东提供新价值的情形下例外保有股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