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历史上由于气候、地形及经济发展的原因,形成了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管理及运行模式。这种社会环境也是我国初始设立人民法庭的实践基础。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这一定义人民法庭职能的依据产生变化。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以血缘为主导的社会关系转变为以地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随着这种社会主导关系的变化,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模糊。但是这种变化较明显的均出现在经济、交通较发达的地区。一些环境较封闭的地区的人民法庭仍然还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为基础。本文以东莞市第一法院人民法庭以及鄂西南锦镇人民法庭为例,辩证的看待两种人民法庭定位的关系,借以对地缘社会下人民法庭的职能再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