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设立以来,其运行模式历经三次变化,目前仍存在诸多理论争议和适用难题,限制了其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要解决当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践中存在的主体中立性不足、审查标准不够科学明晰、审查流程有待完善以及审查效力缺少刚性等问题,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功能定位和审查标准是关键。建议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依托听证会制度,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兼具“检察监督”与“司法审查”双重功能;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区别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立案标准与裁定标准,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羁押;完善审查的主体、程序、效力及救济途径等制度运行模式的具体内容,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进行立法完善。

  • 单位
    上海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