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该诉讼制度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在保护的主体范围上有重合,二者出现了竞合问题。在二者并存的情况下,要厘清二者的关系,可从主体范围角度切入,受原裁判侵害的案外人包括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和案外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保护案外第三人,案外人申请再审则要限缩适用范围,只保护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