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1世纪以来,互联网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也陆续出现在了人们的面前,《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规明确规定了网络虚拟财产正式成为民法所保护的客体,但并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进行划分,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对其进行保护。笔者通过对目前学术界所持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进行分析,并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提出了一些建议。

  • 单位
    贵州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