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前言《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根据该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清楚地记载发明的技术方案,详细地描述实现发明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的程度。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 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