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由《学位条例》确立的学位制度在形态上是国家学位,与之相对应的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大学学位。在学位形态上坚守国家学位抑或转变为大学学位是《学位条例》修订中绕不开的前提性议题。作为我国学位形态的核心制度,学位授权制度的缺陷虽能通过"修补"得以完善,但其与学位制度目标的不适应性、时代滞后性决定了学位授权制度的正当性难以证成,加之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学位法》在学位形态上应实现由国家学位向大学学位的变革。体现在立法思路上,首先是学位授权审核的放开,高校一经获得办学许可即享有学位授予权。在此基础上,为保障学位授予质量,由国家对高等教育认证机构进行认可,再由经国家认可而具备相应资质的高等教育认证机构对高校整体及其专业进行认证。这一过程中,国家通过认可标准、认证标准以及学位授予最低条件的设定间接参与对学位授予质量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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