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31日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00条新增行为保全制度,填补了以行为给付为保全对象的制度空白,丰富了保全制度的内涵与外延。但第100条文义不足以涵括行为保全的样态。此外,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根据功能、目的和采取措施的不同,又可以作进一步类型划分,《民事诉讼法》在制度安排上未对保全进行类型化区分,适用中易滋流弊,亟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