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据相关的国际公约和世界各国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于人类智力活动成果提供保护的法律,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按照《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应当予以制止的行为有仿冒、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窃取他人商业秘密。我国于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规定了上述内容,而且规定了一些反垄断及其他内容。近年来,无论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上,还是在诚实信用一般条款与具体事例的关系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和实践,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德国的影响。我们应当站在相关国际公约和美欧日的高度上,重新审视我国究竟需要一部什么样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