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我国《民法典》新增之规定,旨在确保遗产管理的公正与效率。为遗产管理人配置诉讼实施权具有现实必要性,合乎遗产权利归属主体权益保障及国家司法效益诉求之需。基于遗产管理活动的职务关系性质,遗产管理人享有诉讼实施权的实体法基础是具有“固有权”性质的管理权,程序原理则为法定诉讼担当。为确保遗产管理人能够妥当地行使诉讼实施权,一方面,应当以遗产管理人是否由继承人担任为界分,对其在具体遗产纠纷诉讼中的诉讼实施权进行梳理;另一方面,应明确遗产管理人的诉讼承继人地位,进而对《民事诉讼法》第153、154条中关于一方当事人死亡时的处理规则进行优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