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同属于法的范畴,都是制度理性的产物。二者具有类同性,既相互保障,又相互制约,同时又在制定主体与实施主体、效力来源、适用的对象与领域、规范逻辑以及对公开性的要求方面存在着明显区别。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共同支撑,党内法规与国家法作为社会治理规则而在社会治理方面发挥作用时,难免会因其不同而产生冲突或不协调,而这种不协调显然会对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及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带来负面影响。为此,需要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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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 温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