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随着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迫切需要和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的发展,各国在债权人,特别是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以德、日为代表的积极立法模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消极立法模式。本文希望通过对上述两种立法模式的分析,而对我国构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模式提供借鉴。

  • 单位
    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