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社区矫正工作法治化进程。但缘于成文法的抽象性,立法所表述的社区矫正机构和管教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权不够明晰;理论界也存在对社区矫正对象是严管还是放任其自愈之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是以特殊的四类罪犯在社区进行矫正改造为目的的法律规范集合体,本应属于公法范畴,故必须以管理和监督作为基底逻辑。该法对于管教工作人员的授权欠明晰,可以通过对法律条文的扩张解释来扩大管教工作人员的管理权和监督权。这种扩张解释既有必要性,又有法律根据和合理性,因而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