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证研究“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裁判样本,发现无论“否定说”还是“肯定说”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续造规则和方法的缺失,并可以初步类型化为:混淆“法教义学”与“法政策学”、价值判断缺失和以“民事裁判”替代“商事裁判”。股东期限利益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价值判断,不仅需要考虑公司股东与外部债权人的利益衡量,还需要考量整体主义的法秩序理念。法律续造的可能路径应当基于公司法本身的体系展开,同时顾及法律交往的需要连接“规范”与“事实”,体系化地厘清社团责任与个体责任,制衡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协调公司法与其他法律的适用。法律续造理论的发展有助于更好设计、评估和验证法律文本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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