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共权力行使之目的在于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生命健康安全,要确保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中各项疫情预防与控制举措围绕此目的来展开,就有必要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在《传染病防治法》中建立完备的信息传导机制。目前《传染病防治法》在信息传导机制的具体规定上仍然存在模糊地带,应当在规范层面重新审视信息预警的主体资格与层级上报的程序设计,以立法的形式强化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与权限,避免《传染病防治法》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的规则冲突。而针对现行规范在信息搜集与披露规则上存在的限制,应当进一步拓宽疫情信息搜集的法定渠道,在规范上明确授予地方各级政府在其行政区域内及时公布信息的行政权能。通过建立透明公开的信息传导机制,对行政行为予以规范与监督,运用比例原则协调个体权利诉求与公共卫生管理政策之间的紧张关系,方能确保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中各项举措有法可依,增强政府公信力的同时减少不必要的舆论压力,进而建构以权利保障为导向的常态化疾病预防控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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