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网络联络、分工负责、共同实施伪造货币的跨区域犯罪,系典型的网络共同犯罪。明确向直接实施伪造货币人员提供专门用于伪造货币的技术或设备、材料的,应认定有共同犯罪故意。虽未直接实施伪造货币行为,但明知他人有伪造货币意图仍积极提供专门从事伪造货币相关技术、物资等,应认定为主犯,并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数额负责。伪造货币中既有既遂部分又有未遂部分,既遂部分的量刑幅度与未遂部分相同的,按照既遂部分处罚;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量刑幅度不同的,按照较重部分处罚。